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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被監管部門責令承擔的。

法律主觀性: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1)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2)主觀上,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在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過失不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客體是國家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四)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在客觀上有三個方面:壹是行為違法。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二是拒不改正。即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整改措施,拒不改正的;第三是要有後果。即導致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並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刑事案件證據嚴重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所謂“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以獲取網絡信息為目的提供服務的組織,包括所有個人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網絡上提供設施、信息、中介、接入等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根據其提供的“服務”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可分為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和產品服務提供者。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指國家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有關規定。例如,國務院《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壹)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二)落實保障本網絡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三)負責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四)對受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對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五)建立計算機信息網絡電子公告系統用戶註冊和信息管理制度;(六)發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保存相關原始記錄,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和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所謂“網絡監管”,是指網絡運行監管、網絡內容監管、網絡版權監管、網絡運行監管、網絡安全監管、網絡運行許可監管等。所謂“監管部門”,是指代表政府參與網絡監管的主要職能部門。如通信管理部門、互聯網新聞宣傳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新聞出版部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是結果犯,但什麽是“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後果嚴重”、“情節嚴重”、“其他嚴重情節”,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釋界定;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得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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