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拖欠工資時,應當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拖欠”行為進行界定。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因此,工資發放最長時間為1個月,當月工資未按時發放,屬於拖欠;工資必須足額發放,不足部分也是拖欠。所以欠薪的追討和懲罰應該是日常行為,而不是年底前的運動突擊。拖欠工資包括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等。
要運用各種法律手段追討拖欠的工資。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是壹種便捷的方式。《勞動監察條例》第八條包括“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勞動違法行為處理和舉報條例》也規定,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設立舉報接待室。接到舉報人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或錄音);接到來信舉報後,應當及時登記;接受舉報人當面口頭舉報時,應當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凡符合要求的報告,應在7天內立案受理。對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舉報人要求告知舉報受理和調查結果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機關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額壹至五倍的賠償金。
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也是追討工資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案件的審理,制裁職業中介欺詐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要迅速立案、審理和執行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的勞動爭議案件,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糾紛,在準確界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在司法過程中,農民工可以充分享受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及時審理、先予執行、免費受理、司法救助等優惠政策。
向主管部門舉報也是壹種可用的方式。政府可以根據報告對違法企業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