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均規定了舉報人、證人的舉報和作證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文件保障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為宣示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並不理想。比如證人因為事先沒有及時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而受到生命威脅、身體傷害甚至家人被報復;由於缺乏嚴格的保密措施,證人的姓名和身份被泄露,使證人受到歧視;由於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證人作證影響其工作和人事關系;由於證人未能享受到客觀作證的條件,證人作證時受到各方面的幹擾,等等。但最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沒有單壹的證人保護法,也沒有專門的計劃和資金。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除了這些單獨的立法之外,許多國家的程序法都有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除了這些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劃,許多國家,如美國和澳大利亞,都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
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啟動的證人保護特殊群體制度,對受到嚴重威脅的證人提供24小時人身保護,並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寶安區檢察院成立了證人保護專題研究小組。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鑒國外證人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證人保護程序的啟動和終止、保護責任、保護內容、範圍和措施等進行了逐壹明確和強化。
證人的財產、名譽、親屬都納入保護範圍。
寶安區檢察院出臺的《證人保護規定》將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後保護。對因作證將受到或者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人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證人的財產、名譽及其近親屬都被納入保護範圍。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實行特別經濟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