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在中文裏經常被翻譯成司法權、管轄權和司法權。這些漢語詞匯所承載的中國體系是有差異的。比如,我國的司法權是指法院、檢察院,甚至公安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在壹審案件管轄上的分工;司法權是指特定法院對特定案件行使的審判和裁判權。但是,在美國民事司法體系中,管轄權的含義是相同的。無論翻譯成司法權、司法權還是司法權,都是指特定法院基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對有爭議的事項進行審判的權力。這壹制度不僅要調整法院與其他國家機構和糾紛解決組織之間的職能範圍(在中國,這壹制度是由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監督者”制度來調整的)。還需要調整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之間、州法院與州法院之間受理壹審案件的權限範圍(不存在所謂的“層級管轄”,因為美國上訴法院與壹審法院之間的職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在本書中,用管轄權來確定法院解決糾紛的權限範圍時,就翻譯成了管轄權。在少數情況下,當它是與當事人訴權相對應的概念時,就翻譯成司法權或司法權,而當管轄權是復合概念時,就尊重已經為大家所熟悉的翻譯,比如管轄區翻譯成“司法區”。尤其需要澄清現有版本中美國管轄權制度中幾個重要概念的翻譯:將屬人管轄權/in personam jurisdiction翻譯成“屬人管轄權”是嚴重錯誤,原文明確指出屬人管轄權也叫屬地管轄權(原文第643頁),體現了美國“實際控制”的管轄權原則。本書翻譯為“屬人管轄權”,作為與“對物管轄權”和“標的物管轄權”相對應的概念。然而,現有的翻譯壹般將屬事管轄權翻譯為“對事項的管轄權”。考慮到這種翻譯方法已經基本確立,也大致反映了這壹體系的基本內涵,本書放棄了將標的物管轄權翻譯為“對物的管轄權”或“對訴訟標的的管轄權”的初衷。此外,還有壹些譯文將屬人管轄權翻譯為“人事管轄權”,但“人事”這壹概念在中國有特定的內涵,與其管轄體系中的含義不壹致,人事的字面含義也與術語中的含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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