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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離婚前惡意抵押了房子。

法理分析: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夫妻關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止。具體應包括:(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因此,夫妻離婚時,可以按上述分配相同的財產,夫妻雙方的相同債務也應由雙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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