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單位或個人為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每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樣的處罰不能說輕,但也不是每壹起使用童工的案件都能查處。
幾年前,河北省發生壹起重大鐵礦火災事故,造成68人死亡。在礦難後續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數百名18歲以下的未成年礦工從事地下采礦作業,其中包括大量16歲以下的童工。隨後,河北連續多年嚴肅查處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但童工現象並未消失,服務行業非法使用童工的現象仍較為普遍。壹方面是因為用人單位追逐廉價勞動力,另壹方面是童工自身的“主動性”,他們對就業和經濟利益的渴望背後是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2016年7月,21農民工向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稱被企業無故辭退,拖欠工資。據了解,他們是通過天津某公司的介紹,來到河北某知名乳業公司的車間從事包裝工作的。被拖欠工資的21名勞動者中,未成年人5人,其中16歲以下童工3人。在法律援助律師介入後,涉案公司向他們支付了全額工資。
事實上,如果涉案公司沒有拖欠工資,或者工人沒有因為拖欠工資而向有關部門求助,那麽這家知名乳業公司和勞務派遣公司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受到處罰,甚至不會被發現。
河北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韓新月說,壹些地方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基本抱著“民不作為,官不究”的態度,缺乏正常的執法監管,壹定程度上助長了童工現象的泛濫。
童工父母的態度是韓新月擔心的另壹個問題。“很多童工被父母默許甚至鼓勵外出打工,但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如何追究父母的責任。這壹立法空白需要進壹步完善,以督促父母切實履行監護義務。”韓新月說道。
在韓新月看來,只有改變目前“民不作為,官不究”的消極態度,追究不作為者的責任,才能維護禁止使用童工立法的嚴肅性,推動強制行政幹預成為執行法律的有效手段。此外,目前公眾對童工的容忍度過高,忽視了童工使用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公眾有必要加強對童工違法待遇和危害的認識。
毫無疑問,生活的貧困,教育的誤區,讓孩子過早地離開學校,過早地在成人世界的驚濤駭浪中揚帆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