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並征收期,有利於減輕稅負。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期限為1、3、5、10、15或1個月,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與大多數稅種的申報期限不壹致。資源稅法規定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申報期限由10天改為15天,與其他稅種保持壹致,減少納稅人申報頻率,有效減輕稅負。
2.規範稅目和稅率有利於簡化納稅申報。資源稅法以積極的方式規範稅目、分類確定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據此優化納稅申報,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現行資源稅申報表要求納稅人填寫轉化率、換算率、平均選礦比等。9月1資源稅法實施後,申報進壹步簡化,不再要求納稅人填寫這些數據。
3.加強部門協調有利於維護納稅人權益。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尤其是減免稅的認定,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和協助。比如,資源稅法規定,對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授權各省對低品位礦山減征或免征資源稅。實施這壹政策的先決條件是查明貧化礦和低品位礦。資源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作機制。良好的部門合作有利於減少征收糾紛,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資源稅繳納環節
1.將自采的原鐵礦石對外銷售,在銷售環節申報繳納資源稅;
2.自采鐵礦石原礦轉加工鐵礦選礦,在轉加工中無需申報繳納資源稅;
3.原礦按原礦加工選礦後對外銷售,在銷售環節申報繳納資源稅;
4.自采原礦轉讓用於煉鋼的,在轉讓和使用中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5.自采原礦加工的鐵礦選礦用於煉鋼,在轉讓和使用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6.利用自采原礦進行投資和交易等。,在流轉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7.自采原礦選礦用於投資、分銷、易貨等。,而鐵礦石選礦轉讓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五條。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