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規則三。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和檢察建議,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第五條?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和管理分別由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第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訴訟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訴訟監督。
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錯誤,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有關的議題時,可以按照規定列席會議。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條?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公正辦案,自覺接受監督。
檢察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檢察人員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