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2.協議主體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是真的;
4.其他條件。如財產處置,包括家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負擔;住房問題、對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中約定的其他內容。
離婚協議註意事項: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雙方無異議。”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松解決。但是,在財產問題上有壹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已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量達成壹致意見,處置完畢。但是,什麽財產,怎麽分,協議裏沒有體現。
2.離婚協議中的壹些壹般條款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群體。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男女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壹般情況下,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於雙方在簽訂時對對方財產的了解。但離婚後,壹方發現另壹方隱藏了財產或存款,但根據這壹條款,極有可能失去勝訴的機會。所以這個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壹般來說,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變更主貸款人,銀行壹般都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有的夫妻貸款期限較長,如還款期限30年,每月還款額較高,如4000多元,變更後的借款人每月工資還不到貸款額的兩倍。除非當事人提供另壹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否則銀行壹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 * *共同抵押人。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財產前,要註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抵押人數量。另外,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壹般會嚴格要求雙方到場,壹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壹方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