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個讓步原則:
(1)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2)轉動機動車讓直行機動車先行。
(3)對向行駛的車輛,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
2.關於轉讓的其他規定
(1)有交通標誌標線的,讓優先方先走。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讓右邊道路迎面而來的車先行。
(3)轉動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
(四)對向行駛的右轉機動車讓左轉機動車先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在十字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