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森林火災的法律責任
(1)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森林防火區內的電力、電信線路、油氣管道等負有森林防火責任的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間,在森林防火區內焚燒荒地、埂草、草木灰、稭稈、吸煙、燒烤、野炊、燒香、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森林防火人員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在森林防火關鍵時期,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植樹造林、整地、燒除染病樹木等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森林防火重點時段野外用火,未按照規定的作業要求進行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練、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七)故意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標誌、火情觀測平臺、火情監測站、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並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森林火災刑事立案標準
(1)故意放火引起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災的,應當立案;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的火災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火災,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火災為特別重大案件。構成故意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火災造成森林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造成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故意放火焚燒樹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