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毒罪是指故意向公眾投放毒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2001年2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
2.投毒罪是壹種危害性犯罪,其成立不需要不特定多數人投毒的實際結果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毒行為,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
3.根據規定,犯投毒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毒未致死是犯罪未遂,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投毒目的是殺人,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