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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致命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公開?

致命交通事故的證據披露如下:

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的證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在證據公開過程中,各方都可以發表意見。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交通警察將按照規定進行補充調查。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按時到場。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事故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沒有壹方對造成這次交通事故有過錯,也沒有壹方對這次交通事故負責。如果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事故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證。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和復雜疑難傷害事故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所取得的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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