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
由於合同類型不同,履行的形式也不盡壹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須由當事人履行,這是合同債權實現的壹般條件,也是債權與所有權在實現方式上的基本區別。合同的履行通常通過債務人的行為表現出來。由於大多數合同是雙邊合同,雙方壹般都應采取壹定的積極行動來實現對方的權利。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現為債務人的不作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是義務人的履行。
2.履行合同的標準
合同的履行,實質上是指合同的全面履行。只有雙方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債權才能實現,合同法律關系才能消滅。因此,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的基本要求。只有合同規定的部分義務沒有完全履行;如果壹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完全不履行。無論是否完全履行,都是違背合同履行的要求,當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履行合同的行為過程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全過程,不僅包括當事人依約交付的行為,還包括當事人為完成最終交付行為而進行的壹系列準備行為。雖然在正常情況下,準備工作不是合同義務,但不得由此得出準備工作不是合同履行的結論。準備行為是最終履行行為的基礎或前提,甚至可以說沒有準備行為就沒有最終履行行為。
以上是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合同的簽訂需要滿足相關的構成要件,合同的相關條款只有在合同真實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履行。如果合同條款違法,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