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互相訊問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九十八條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自行決定逮捕的人,必須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九十八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