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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預防和處置應註意哪些問題?

建立健全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制度是保證醫療質量的關鍵,特別是首診負責制、急診搶救制、值班交接班制、查對制、死亡和疑難病例討論制、會診制、三級查房制等。重視病歷書寫質量,病歷保存規範,規範患者知情同意書的填寫。要加強壹次性醫療用品和醫用植入物的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

3、落實各科室醫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科室應成立醫療安全小組,制定相應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並以科室為單位經常開展安全質量活動。規定每月末向醫療服務質量監測辦公室報告醫療缺陷、差錯、事故或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醫療事故的處理

和解(通過談判解決)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與醫院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能夠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承認和解協議的效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和解應註意以下問題:(1)醫患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協商民事責任,不能逃避醫院及涉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參與和解的患者必須與醫院有直接利害關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2)參與和解的醫院必須由醫院法定代表人即院長代表,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他醫院人員參與和解的,必須持有加蓋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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