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額標準:
1,非法經營金額五萬元以上;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用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500份以上的。
特別嚴重的情節如下: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4.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綜上,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盤壹千張以上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