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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償被香港勞動法解雇的員工?

香港勞動法規定,服務滿兩年的員工應獲得解雇金補償。

根據《雇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如雇主連續兩年無理解雇雇員(並非雇員的過錯,但有實質解雇理由,並非無理解雇),可追討終止雇傭金,包括代通知金(視乎是否有事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薪酬變動及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月薪X2/3年服務年資(即服務年資)。如果妳服務了五年,除非妳犯了嚴重的錯誤,否則如果妳被解雇,妳可以獲得長期服務金。不過,如果雇主有公積金,長期服務金與雇主對公積金的供款是平衡的,即雇主可以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雇主對公積金供款的累積部分,以較大者支付給雇員。

如果員工在工傷判定之前、病假期間、懷孕期間或因參加工會或證明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而被辭退,則該辭退行為是違法的(適用於所有工齡)。壹個員工不僅可以追回解雇金,還可以追回最高15萬元的賠償金(金額視解雇造成的損失而定)。

如果解雇是裁員或公司倒閉,而雇員服務滿兩年,便可獲得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與長期服務金相同。而且與雇主對節約儲金的繳款有關。

擴展數據

根據香港的《雇員補償條例》,所有雇主必須為雇員投購勞工保險,而雇員在受雇期間或乘搭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受傷及死亡,雇主及其上級承建商均須負責。

職工因工傷必須休假的,可以獲得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工傷假。如果工傷是永久性傷害或者死亡,可以獲得賠償。終身殘疾最高賠償八年工資,死亡最高賠償84個月工資。殘疾和最高351,000的長期護理費用。

如果工傷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過失造成的,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追償過失賠償。

關於職業病,雇員因職業病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死亡,都可以獲得賠償。賠償金額與工傷相同。

如果工人在喪失工作能力之前的法定期限內都由幾個雇主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所有雇主都應分擔賠償責任。

但是,由壹些類型的工作,工人經常更換雇主,如建築;或者說,雇主在很多年前就關閉了業務,但是過了很多年,工人的情況變得更糟,比如聽力下降。在這方面,政府亦設立了壹些補償基金,例如肺塵埃沈病補償基金和失聰補償基金。

因為工傷和職業病的賠償太低,除非勞動者因過失得到賠償,否則法定賠償根本不足以支付其未來的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勞工處?《雇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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