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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和酌定量刑

法律主觀性: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性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險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當時的情況和條件,如犯罪的時間和地點;(4)犯罪侵害的對象;(五)犯罪造成的損害;(6)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壹貫表現;(7)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法定情形是指量刑時必須考慮的情形。它既包括刑法總則適用於各種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刑法分則適用於具體犯罪的情形。我國刑法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形:壹是從重處罰情節;第二,從輕處罰情節;第三,減輕處罰情節;第四,免除處罰。同壹犯罪有幾種量刑情節的,可能既有法定情節,也有酌定情節。壹般情況下,法定情形應優先於酌定情形。只要有法定情形,就應該首先考慮法定情形。但是,絕不能因為法律的簡單性,或者沒有實際將酌定情節滲透到具體的刑期中。拒絕考慮酌定情節,不能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具體復雜的酌定情節,就否定酌定情節的法律地位。酌定情節重大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影響超過法定情節的。也可以優先於或者等同於法定情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壹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限度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雖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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