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果合同解除後兩年內雙方未能就恢復人身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壹致,保險人該如何處理合同?

如果合同解除後兩年內雙方未能就恢復人身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壹致,保險人該如何處理合同?

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並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如果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人壽保險合同終止後兩年內未續訂,保險人將按照合同約定的現金價值與投保人進行結算,合同終止。

法律分析

這裏就來說明壹下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幾個限制:1,猶豫期: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若在此期間退保,只需支付10元的保險合同費用;2.等待期:合同生效後,有90天或18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間,保險公司不得理賠,不得返還累計已交保費;3.寬限期:續繳保費期間有60天的寬限期,續繳期滿後60天內可以繳費,在此期間保障繼續有效;4.中止期:60天寬限期內未足額繳納續保保費的,保單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內保障暫時失效。暫停期為兩年。如果兩年內恢復,保障繼續,但會有另壹個等待期。如果兩年內沒有恢復效果,也就是出現這個問題的結果,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終止後2年內可以申請復效。只要繳納前期未繳的保費和壹定的利息,保單就可以恢復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 上一篇:請律師去看守所見壹面必須要有直系親屬簽字嗎?
  • 下一篇:如何撰寫機械或電氣專利的說明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