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應當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規定,黨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投票、選舉、被選舉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壹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罰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開除黨籍: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擴展數據:
《中國* * *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總則第四章對黨員違法犯罪的紀律處分作出了特別規定。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和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依照《中國* * *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處分。
關於規章制度的適用,如何適用相應的規章制度,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而不是根據被處罰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來確定。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首先,該黨員沒有被起訴、免於刑事處罰或被罰款。根據2016《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以直接參照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處分意見。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被處以單筆罰款等處罰的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辭退。實行紀律處分,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第二,黨員因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獨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2003年《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以直接參照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判決生效日期在2016之後,張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依據2016《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之規定,可以直接開除其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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