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般來說,生效的合同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因某些條件而無效或成為無效。例如,如果合同或契約的壹方是7歲的孩子,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契約,只是固定和強化了合同或契約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契約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則不需要特別公證。壹般兩個合同或者合同就夠了。本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如果有第三份副本,很可能會交給證人或第三方。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契約的效力,這是雙方都同意的。
4.壹般來說,合同或合同書只是名稱和稱謂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合同書的名稱、內容和形式,均為有效。
5、所謂契約,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壹種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合同在含義、功能、格式和形式上與契約基本相同。經濟合同和有經濟內容的合同都可以稱為合同,都是確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
6.雖然合同和契約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了違約責任;該合同具有無特定對象、簡單性、概括性和原則性的特點,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來看,合同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合同的具體化。
7.合同和契約是兩個有異同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區分,而要根據實質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的,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為合同,只能稱為合同。
8.《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合同。但根據邏輯學原理,契約是契約的壹種概念,即所有的契約都是契約,但不是所有的契約都是契約,所以契約是有特定內容的契約。
9.合同的特點是清楚、詳細和具體,而合同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和原則。實際上,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契約、契約和契約。名字不重要,關鍵是看它們的內容。從其實質內容看,如果合同內容明確、具體、詳細、完整,並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為合同,只能稱為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