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貸款協議以孩子名義買房。
很難證明財產所有人的身份
蔣先生是他父親的獨子。父親蔣稱,2003年,考慮到將來可能征收遺產稅,他以兒子的名義投入個人財產購買了壹套房屋,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兒子名下,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發票均由他本人持有。2016,兒子蔣先生掛失,補辦房產證,出售房屋。
父親姜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房款。蔣先生認為他和父親之間不存在借款買房的情況。雖然出資是他父親出的,但是他用的是他* * *和他父親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姜某父親未提交具體支付購房款的證據。現在他兒子不承認雙方存在以名下房屋購買的合同關系。符江本人表示,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是為了逃避可能征收遺產稅的解釋,不足以證明雙方就房屋所有權問題達成協議歸符江所有,也不能證明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有協議。最終,法院駁回了姜的訴訟請求。
分析
物權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姜父親雖持有購房發票等手續,但不足以對抗房屋所有權證的產權公示效力。本案屬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購買名下房屋的情形。在此類情況下,實際出資人應提高風險意識和證據意識,盡量通過書面協議確認出資情況、雙方關於購買名下房屋的約定以及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借名買房的協議內容不詳。
受資助的孩子很難成為財產所有者。
劉女士是她父親的女兒,王先生是她的繼子。1992年,在王先生的出資下,以劉父的名義與劉父的單位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壹套房號。101,產權登記在劉名下。劉福夫婦在1995與王先生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購房款由王先生承擔;劉福夫婦健在,房產歸劉福夫婦所有,王先生有居住權;在夫婦去世後,該房屋的產權歸王先生所有,其他任何人無權繼承或參與該房屋。王先生必須贍養劉夫婦,為他們的晚年而死。
劉父去世後,劉女士認為上述協議作為遺囑人遺囑無效,要求依法繼承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協議內容顯示,王先生與劉父、妻均知曉並同意該協議內容,該協議合法有效。101號房屋應屬於劉父親及其妻子的財產。現劉父已去世,王先生已盡到贍養喪事的義務,故王先生有權將房屋份額遺贈給劉。最後,法院確認101號房為王先生及劉父配偶王女士所有。
分析
借名購房協議中,不僅要約定借款人對購房有出資,還要約定雙方有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明確借款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否則不構成“借名購房”的約定。本案中,王先生雖然是購房款的實際出資人,但由於協議中並未明確名下購房的法律關系,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只能由協議確定。
以孩子名義買房的書面協議
住房抵押貸款仍然難以轉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4-04。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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