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租賃時壹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內的使用價格,因此也可稱為“地價”。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和土地使用期使用費。前者包括直接支撐地塊的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支出,是對開發投資的壹次性補償,後者是土地資源使用成本,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體現。如果租賃期為50年,則需要壹次性支付包括所有年份在內的使用費。根據租賃土地的條件,土地出讓金可分為以下兩種:壹種是“耕地”價,即提供“七通壹平”的土地,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壹種是“毛地”或“生地”的價格,即“七通壹平”未完成的土地,出讓金只是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要自行開發受讓土地或委托開發公司開發。比如上海北京東路71地塊,面積2.38萬平方米,20多個單元,1000多戶。新加坡長力國際發展公司和上海黃浦資產管理公司以460萬美元的總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出資5300萬美元。壹般來說,舊區搬遷和市政設施費用約占耕地總價的50% ~ 70%。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為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格和樓面價格。地價款是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總出讓金除以總土地面積;樓面價是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總出讓金除以規劃允許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常用底價來計算投資收益。因為地價不能反映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才能進行比較,也就容易估算投資成本,估算投資效益。壹般認為高層建築可以作為地價攤銷,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算的。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的具體數額、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期限和違約責任。土地出讓金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後支付的款項,壹般由取得方(受讓方?)付款。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向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