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確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判斷自己的行為條件,選擇自己的行為模式,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其本質是行政機關按照壹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過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如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平、善意、合理。正義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公共利益,做到“同樣的情況用同樣的方式處理,不同的情況用不同的方式處理”;善意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該是出於善意,而不是尋求報復;合理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符合人的正常思維,是出於壹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要符合客觀實際,比如責令當事人去掉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要看數量,不是幾分鐘就能完成的。
2、行使自由裁量權,目的應當正當。合法目的是指不正當目的。不正當目的是指利己等不正常的考慮。如果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數額的處罰,顯然是濫用自由裁量權。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符合立法目的。任何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特別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都有壹個基本目的,就是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所設定的基本要求,實現行政法治,創造和諧的法制社會。如果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偏離了法律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的非理性,自由裁量權就會成為謀取私利和報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