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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三十天還是三十個工作日?

法律分析:

離婚的30天冷靜期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為30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迫他們分開考慮壹段時間,再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民法典》對離婚冷靜期有如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夫妻壹方反悔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如果適逢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壹個工作日開始計算。雙方未在30日內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民政部規定,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壹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將對其真實意願、證件及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壹方,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日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如果已經達成離婚協議,過了30天冷靜期就可以領離婚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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