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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法規

法律分析:1。負責黨委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開黨委會議和黨員(黨員代表)會議,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決議、指示,執行黨委的決議、決定;研究安排黨委工作,及時將黨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黨委和黨員(黨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會壹課”制度。三、負責黨建工作,確保黨建目標的實現,及時準確地完成上級黨委交給的任務。四、負責黨委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5.負責黨委中心組的理論學習,按時召開黨委民主生活會,抓好黨委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委的集體領導作用。六、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和職能部門,廣泛深入地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七、檢查黨委工作計劃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按時向上級黨委和黨員(或黨員代表)會議報告。黨委副書記除了協助黨委書記處理黨委日常工作外,還可能負責黨委分工的壹些專項工作。黨委書記不在時,由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日常工作。首先,“黨法”管“黨權”,完善的黨內民主制約著書記權力“獨霸”的局面。黨代會常任制已經嘗試了近20年,至今仍有爭議。但無論如何,黨代會選舉壹個地方最有權力的機構,卻不監督它五年,這是絕對不合理的。此外,只要改善黨代表的構成,使他們能夠真正代表黨員的意願,獨立行使民主權利,監督就會有效。就算黨代會的監督做不到壹步到位,每年也要投壹次黨委會。在用人權導致書記權力過大的問題上,各種程序的每壹個環節都要盡量細化,不能給“壹把手”表面走程序、暗箱操作的機會。把最重要的“提名權”交給群眾,所有關於使用者年齡、資歷等容易被個人操縱的規章制度,經過黨代會或黨委正式討論決定後,不會因為任何“壹把手”的好惡而改變,讓規則更加穩定透明。推廣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經驗,通過自薦、群眾推薦、黨委審定候選人資格等方式,逐步鼓勵黨內民主競爭,徹底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同時,進壹步實行黨政分開。要明確黨委等權力機構的權限。涉及黨外事務的地方黨內文件,首先要明確其在國家法律法規中的依據,使地方經濟運行盡可能納入法治軌道,減少黨委直接幹預地方經濟運行的可能性。同時,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適當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事不對人的監督,不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反而會督促“壹把手”依法嚴肅行使權力。

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五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規範、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條文、辦法、規則和細則對黨的壹項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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