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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網絡賭博遊戲判幾年有期徒刑?

推廣賭博遊戲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職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是賭博犯罪行為而為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論處。

網絡賭博不僅具有傳統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產生盜竊、搶劫、詐騙、殺人等違法犯罪的溫床,具有比傳統賭博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除了非法借貸和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網絡賭博還有影響股票和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在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從事網絡賭博活動的莊家,為了牟取利益,往往人為地幹擾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造成不良趨勢或波動,造成混亂,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賭博犯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贏的不多的,不以賭博為生計或主要收入來源的;或者行為人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自己沒有從中獲利的,不能以賭博罪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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