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不僅具有傳統賭博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產生盜竊、搶劫、詐騙、殺人等違法犯罪的溫床,具有比傳統賭博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除了非法借貸和非法金融機構轉移資金,網絡賭博還有影響股票和期貨市場良性發展的危害。在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從事網絡賭博活動的莊家,為了牟取利益,往往人為地幹擾股票、期貨等金融證券市場,造成不良趨勢或波動,造成混亂,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賭博犯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贏的不多的,不以賭博為生計或主要收入來源的;或者行為人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自己沒有從中獲利的,不能以賭博罪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