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綜上所述,我國廣告法有明確規定,壹些法律禁止的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廣告法的制定具有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功能。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