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在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立案。
2.開庭審理案件時(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會談),應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決,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量刑。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當事人在二審中有兩項重要權利,壹是申請回避的權利,二是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權利。質疑當事人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這兩項權利。
第二審法官進行詢問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是否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經詢問當事人,確定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案件承辦人應當提交合議庭,必須開庭審理。
確定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的,應當向合議庭提出意見,合議庭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因為二審是上訴人發起的,詢問當事人,尤其是上訴人,是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開庭的前置程序。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二次接續
法律法規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