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幹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六)》對刑法規定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新增虛假訴訟罪等20個罪名。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上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對虛假訴訟犯罪的立案標準
1,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基於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妨礙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受理虛假訴訟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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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壹
虛假訴訟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