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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三包

法律解析:1和“7天”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2.“15日”規定,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的18商品中,彩電、手表等“三包”有效期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零部件為壹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憑修理記錄和憑證,可以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修理所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天”規定和“30天”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產品停止使用後5年內繼續供應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6.新的“三包”規定將於8月25日起實施,1995。消費者在該日期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8月25日之前購買的產品,1995,只能繼續按照1986發布的《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部分家用電器三包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錄音機等六類家用電器(包括用進口零部件組裝的家用電器)。

2.各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1)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不得投料或組裝;(三)不準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和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和假冒商標。

三、企業生產和經銷的產品,必須符合《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配送企業采購商品時,應當對產品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

四、所有生產和經銷企業均不得利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未標明制造單位的產品不得上市銷售。

五、生產、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修期內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質量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要求,生產、經銷企業應當負責對用戶(消費者,下同)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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