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大數據時代,雖然大數據在技術層面的應用可以無限廣闊,但由於缺乏合理的利用規則,可用於商業應用、服務大眾的數據將遠遠少於大數據在理論上可以收集和處理的數據,從長遠來看將不利於大數據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大數據時代,只要能產生有價值的信息,都可以開發利用。特別是在智慧城市建設中,只有不斷盤活現有的數據存量,充分利用大數據的增量,才能提升智慧城市“大腦”的智慧水平,推動城市管理從“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轉變。
但在大數據的應用過程中,政府和企業使用大數據仍存在諸多法律難點,需要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考慮,既要保護用戶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又要實現信息本身價值的最大化。
正如美國作家帕特裏克·塔克爾在他的《赤裸的未來》壹書中所說:“我們不能對未來的技術揮舞拳頭。更好的方法是了解這些工具是如何工作的,以及如何合法地使用它們...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了解這些工具可能會被濫用。”
找到問題
隨著大數據的逐步發展和試用,如何利用好大數據,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成為智慧城市推廣的重要課題。
首先,數據隱私的保護和應用之間存在權衡。目前,我國還缺乏合理開放使用用戶數據的管理規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用戶信息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原則,但對於數據開發利用的規則卻沒有相關規定,如如何制定業務規則、如何確定運營商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律情形、如何處罰侵犯用戶隱私權的行為等。雖然大數據在技術層面的應用可以無限廣闊,但由於缺乏合理的利用規則,能夠用於商業應用、服務大眾的數據將遠遠少於理論上能夠收集和處理的數據。長此以往,將不利於大數據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其次,數據的信息安全需要妥善解決。大數據的應用必然帶來用戶數據的使用和享受,多維度的數據交互意味著更大的信息泄露風險。壹旦運營商未能保護好用戶信息或遭遇信息竊取,必然會引起用戶恐慌,對智慧城市應用涉及的公民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由於目前大數據使用的法律缺失,政府、企業和個人作為使用或提供大數據的主體,尚未明確法律責任,對用戶信息問題產生的法律責任也沒有相關的處罰制度。
建設性的建議
因此,我國應結合國內外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經驗,開展大數據的法律研究。通過法律實踐推動大數據應用規則的探索,根據法學研究的相關成果制定可行的大數據法律實施方案,並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的逐步實施,不斷總結實踐推動大數據的法律探索。比如,開展用戶信息分級分類試點,根據信息的識別度和重要程度,逐步建立信息分類體系;嘗試對用戶信息進行模糊化和去特征化,逐步明確模糊化數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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