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標的物”條款必須規定準確、清楚、準確,否則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缺少“標的物”條款導致合同無效。
客體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沒有對象就沒有對象,合同關系應該不復存在。在實踐中,當涉及貨物等有形物品時,合同標的物條款缺失的情況極為罕見。但當合同的標的物是某種權利或行為,難以用文字描述時,就可能出現合同標的物條款缺失的情況。
2.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糾紛。
合同標的物約定不明確是合同標的物條款中最容易出現的法律風險。由於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描述不準確、不唯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分歧的情況較為常見。
3.合同標的的違法性使合同無效。
合同法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和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實踐中,因違反合同標的物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較多,如禁止流通商品買賣合同、企業間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
4、當事人之間交易的實際標的物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不壹致,導致難以主張壹方當事人的權益。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時不壹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來達到特定的經營目的。例如,為了獲得壹項資產(如房地產、采礦權等。),企業因交易稅費過高和/或法律對特定資產轉讓條件的限制,將直接購買資產的交易方式變更為購買股權等其他方式取得資產。這時,準確描述合同的標的物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不僅要考慮合同中對股權的描述,還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資產為核心內容。否則,如果資產與預期不符,收購方將無法以此為由主張終止股權收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