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外部合作夥伴簽署誠信協議。實踐中,雙方簽訂誠信協議已經越來越普遍,在此類協議中約定違約金是常見的追責方式之壹。在這方面,有很多司法判例表明,合同雙方可以在主合同之外簽訂誠信協議,約定誠信義務和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夥人向公司員工行賄,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合夥人支付違反誠信協議的違約金。
B.與公司高管和員工簽訂誠信協議。除了與外部合作夥伴簽訂誠信協議,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內部誠信管理制度,約束自己的業務員和高管。在違約責任中,也可以約定違反誠信約定或者有不當行為的,公司有權罰款、扣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