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壹直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2、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通告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如下:
1,為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2、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放和監督管理;
3、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批發許可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4.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局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進行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導火索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進行審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設置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銷場所擺放藥樣,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內。
5、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監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批發企業的布局規劃,統壹批發許可證編號,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根據省安監局批發企業的分布規劃和統壹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