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就在“孫誌剛”事件三個月後,國務院取消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2月28日13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4件法律文件;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應當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予執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都已經廢除,收容教育制度雖然正在實施,但壹直存在爭議。
20111 2月,廣州潘嫖娼被抓獲,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15天,收容教育6個月。
潘瀟不服公安機關的收容教育決定,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維持收容教育決定,潘瀟將公安機關告上越秀區法院。壹審判決駁回起訴,潘瀟繼續上訴至廣州中院。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潘某有嫖娼行為,但無證據證明潘某有多次嫖娼的不良嗜好,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決定不充分,應予撤銷。
“我認為我們應該體諒社會的現實。在現實中,基層的違法行為更容易受到懲罰,這可能導致不公正。所以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該適當的寬容。”二審法官王毅後來表示,首先需要對“惡習”這個詞進行認定,這個法律沒有具體的定義。
王逸說《辭海》對“惡習”的解釋是“惡習”。習慣不是壹次就能形成的,所以上述案件的收容教育決定應當撤銷。
此案在廣州司法界引起轟動,“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廢問題”也再次引發討論。
廣州CPPCC副主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余明永在媒體上發表意見:“不經司法審判,公民人身自由可以被限制半年到兩年。明顯違背人權保障原則,不是法治思維,也不是法治。"
余明永今年已經向廣州市政協提交了壹份提案,建議廣州帶頭停止中國的收容教育制度。他認為廣州有環境首先停止收容教育制度。
朱對此表示贊同。他說,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已有明確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了罰款、拘留外,還要進行“收容教育”,這也違反了行政法中“壹事不再罰”的原則,是雙重處罰。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朱已準備了盡快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準備在今年的"兩會"上提出.他對廢除這壹制度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