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權訴訟有哪些法律規定?
1.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的權利。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範圍和債權人承擔必要費用的範圍,以該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第五百四十壹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按照這種觀點,壹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壹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受處分前已經有效存在。這裏需要討論兩個問題:
1,是否需要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合法債權。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都要求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才能被認定為合法。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其債權已被生效司法文書確認。
2、債權人是否有必要對其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行使撤銷權。實踐中,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認定債權是否合法時,會要求債權人確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並已通過人民法院的生效司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