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壹)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2)公安機關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範圍、適用條件、法定程序和期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等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方式和途徑,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清單、示範文本、標準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救濟的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紀律要求和職業道德。
(九)公安機關有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辦公地址、工作時間和聯系方式,報警人姓名、報警電話和監督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壹)公安機關采取的交通限制、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二,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並提供以下網上公開服務:
(壹)網上咨詢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等事項,解答相關法律政策、註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網上預約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備案事項;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事項網上下載填寫申請表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和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受理、進展和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受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號碼,方便其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公眾利益、公眾廣泛關註、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