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性。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確定其死後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有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到公證處對其遺囑的行為和內容進行公證;
2.我寫了自己的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名並標明日期。
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寫遺囑。寫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壹人執筆,註明年、月、日,由執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以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遺囑內容。遺囑的記錄和遺囑的書寫壹樣,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他們的證言要錄音錄像。之後要對錄音錄像內容進行封存,並由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蓋章。
5.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因為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本質上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願。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多種遺囑會並存。關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內容相沖突的多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如果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後,遺囑涉及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