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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義務是什麽?股東不履行義務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1,出資義務。

這是股東最重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需要壹次性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成立後約定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對於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產、設備、知識產權出資的,股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該出資的合法權利並有效行使該權利。股東逾期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不得抽回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產。

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2.出席股東大會的義務。

出席股東大會既是股東的權利,也是股東的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組織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出席股東大會。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3.不幹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

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職權和《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幹預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或監事會的正常工作。

4.在特定情況下禁止投票權的義務。

《公司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被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所擔保或者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表決。這就是所謂的排除有利害關系的股東的投票權。

5.不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簽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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