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革命時期(1924-1927)。這壹時期我黨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第二,土地革命時期(1927-1936),這個時期應該不涉及兩個政策的區別。1928 65438+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的土地,壹律歸蘇維埃政府所有”。這個政策對沒有土地的農民是有利的,但是對生產有點微薄的中農是不公平的,所以這個政策也是中農反對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1929年4月,毛澤東主持制定《興國土地法》,將“沒收壹切土地”改為“沒收壹切公有土地和地主階級的土地”。這壹時期主要考點由井岡山土地法改為興國土地法,由沒收全部土地改為沒收地主和民眾的土地,主要照顧中農利益。
第三,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停止了原來沒收地主階級土地的做法,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主要是在抗日戰爭時期,中國的主要矛盾由階級矛盾轉變為民族矛盾,全體中國人民都為民族獨立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我們黨的這個時期,也是為了爭取壹切可以爭取的力量來抗日。這壹時期也是我們黨對地主最有感情的時期,也是我們黨對地主政策最不壹樣的特殊時期。
4.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隨著解放戰爭的逐步發展,國內主要矛盾也由民族矛盾轉變為階級矛盾,我黨的土地政策由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轉變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廢除封建半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註意,這個時期我們還沒有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土地也只是從地主私有制變成了農民私有制。
5.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與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是壹致的,只是在具體政策上有所調整。主要是在富農問題上,將沒收解放戰爭時期富農的多余土地和財產,保存富農經濟。這也是不壹樣的地方。建國初期也是對富農最溫柔的時期,主要是因為這壹時期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消滅地主,富農是我們拉攏的對象。其次,富農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恢復,所以我黨在這壹時期采取了保存富農的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壹條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