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部分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主導作用。* * *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第11章,第206條。
2.第二部分規定了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增加了居住權。
3.第三編包含的合同最多,幾乎占民法典內容的壹半,並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財產合同和合夥合同。
4.第四部分詳細規定了貶損他人名譽權,嚴格保護個人信息隱私。
5.《婚姻家庭編》第五部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沖動離婚的人冷靜30天。在夫妻債務方面做了新的規定。如果壹方的債務沒有用於家庭,就不能視為夫妻債務。
6.第六部分規定了法定繼承的代位繼承,公證遺囑不再是最有效的遺囑,以最後遺囑為準。
7.在侵權責任的第七部分,對網絡侵權、合同侵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責任都有詳細的規定。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是:
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5.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