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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深圳茂名斷橋事件負有責任的領導進行處罰。

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來源:南粵清風網時間:2014-09-10 12:24:24訪問量:208

2014年5月3日13: 20,茂名高州市深鎮梁平村委會坑口村發生壹起在建石拱橋事故,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56000元。事故發生後,省政府迅速成立茂名市“5.3”重大坍塌事故調查組,省監察廳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主要負責調查處理相關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調查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經查,事故應由30人負責。責任如下:

第壹,1人不會被追究責任。高州市深圳鎮大田村委會副主任程茂喜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六人。包括坑口石拱橋施工承包人何、新沂市大成鎮司法所原所長鐘全浩、高州市深圳鎮大田村委會主任徐家邦、高州市深圳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鄧、深圳鎮黨委委員、鎮人大副主席謝、高州市深圳鎮安監辦、經濟統計辦主任唐友清等。上述人員屬於* * *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省監察廳將跟蹤監督執行。

三、移送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處理1人。高州市深鎮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主任吳因收取“好處費”等問題,被移送高州市紀委進壹步調查處理。

四是黨紀政紀處分15人。包括:給予高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何哲行政警告處分;高州市深鎮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陳建波被撤銷黨內壹切職務,依法終止其鎮人大主席職務和人大代表資格,按副處級安排工作;給予高州市深圳鎮黨委副書記陳軍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高州市深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鄧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高州市深圳鎮黨委委員、鎮黨政辦主任張煥忠被撤銷黨內壹切職務,工作按編制安排;給予高州市深鎮副鎮長林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高州市深鎮財政所(結算中心)黨支部書記、所長蘇永先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高州市深圳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代理所長廖國偉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高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鐘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高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羅兆茂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高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鄧慶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高州市交通局規劃基建股股長楊茂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茂名市地方公路管理站黨支部書記、站長朱軍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高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地方公路管理站黨支部書記、站長張炳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新沂市大成鎮水利水電管理所職工吳傑邦黨內警告處分。

五、對七人進行誡勉談話。高州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賴炳生,高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何,高州市交通運輸局斜坡中隊袁、,高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股股長袁森,高州市深鎮梁平村委會主任林,新沂市大成鎮水利水電管理所所長何立全等7人。(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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