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和道德制度是歷代統治者穩固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壹般來說,德國的制度註重通過道德說服來實施統治。法制重在政績。然而,這兩種思想在漢代相互混合,形成了互補的統治技術。宣帝過去常常使用更多的刑事官員。當王子(元帝)建議他使用更多的儒生時,他的回答是:“漢家有自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道教的霸權基礎上的。怎麽會是純道德教育和周政治?”說明漢朝的統治者已經有意識地將儒法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給封建統治者披上壹層仁心,內法為統治者的專制統治提供了堅強的後盾。儒家認為有“君、君、臣、父、子、子”的倫理約束,但這種倫理約束不是法律強制的,於是就產生了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倫理基礎上,雖然有明顯的等級約束,但也會有“君欲臣死,臣不得不死;父欲子死,子不得不死的封建法律。倫理的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壹切封建倫理。違反道德規範不再是道德判斷,而是法律制裁。從某種意義上說,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式是儒家統治和內在規律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披上了壹層“外儒內聖”的仁愛外衣,讓壹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支撐。我們翻開歷代的法律書,可以發現它們壹開始都是戴著壹頂仁德禮教的帽子。這樣的結果,壹方面可以為統治者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也為法律延伸到每壹個社會細胞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統治者不願意懲罰人民,皇帝或地方官員就可以輕易地“原諒”他們,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樣做,他們就不會為“枉法”負責,反而會表現出統治者的大度和慈悲。當犯罪分子以家庭為社會細胞出現時,統治者可以把壹個家庭成員的罪行放大到整個家庭的罪行:家庭未能很好地執行道德準則,造成了這樣的敗類!所以摧毀九大家族甚至席位的酷刑都可以公開使用。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實行“滿門抄”。同時,這種儒法結合也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壹個細胞,特別是在封建中央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給宗族,宗族首領有權用法律手段懲罰宗族。這時,法律保護的不是宗族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宗族首領認為不對,就可以在祠堂裏懲罰宗族。這就是為什麽私人法庭在封建社會不被視為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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