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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刑事訴訟壹審法庭的辯論順序

壹、刑事法庭辯論順序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為自己辯護;

4.防守者的防守;

5、控辯雙方辯論。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明後,繼續法庭辯論。

辯論結束後,審判長認為控辯雙方的發言沒有提出新的問題和意見。如有必要繼續辯論,應終止雙方發言,宣布辯論結束。

第二,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1和20天: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20天。

2、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理期限最遲為1個月的案件,不得超過1.5個月:

(1)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刑事公訴案件;

(二)被告人在押的;

(3)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壹個月。

3.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 = 3(3.5)個月。試用期為65,438+0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4.4個月或者4.5個月:即1(1.5)+2+1 = 4(4.5)個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5.五個月或5.5個月:即1(1.5)+2+1+1 = 5(5.5)個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6.九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三,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是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以上是邊肖法律快報整理的關於刑事法庭辯論順序的內容。可見,刑事法庭有壹定的審判流程,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宣判。其中,法庭辯論也是有條不紊的進行。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將法律意見發送到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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