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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其中贈與人不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

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履行交付義務,並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壹、贈與合同的公證效力

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後,其法律效力得到加強。公證處對贈與合同進行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並在公證書上予以證明。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效力和執行力。

第二,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相關規定,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將贈與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這是贈與人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撤銷或拒絕履行。捐贈人拒絕交付捐贈財產的,構成違約。

第三,受贈人權益的保護

受贈人作為贈與合同的另壹方,有權要求贈與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贈與財產。贈與人不履行交付義務的,受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贈與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受贈人也可以要求贈與人支付因未履行交付義務而造成的相關損失。

第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在贈與合同糾紛中,受贈人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壹是可以嘗試與贈與人協商尋求和解;其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贈與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最後,如果贈與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受贈人也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總而言之: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履行交付義務,爭議可通過協商、訴訟或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贈與人應當遵守合同,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8條規定: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60條規定: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36條規定:

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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