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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

第六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實行法律監督。第六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部門負責承擔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工作。第六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死刑復核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確有必要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壹)認為死刑第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不核準死刑的;(二)發現新情況、新證據,可能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司法人員辦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見的。第六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復核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死刑案件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下達前提出意見。第六百零六條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進入死刑復核程序的下列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監督報告,連同案件相關材料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壹)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二)被告人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確有錯誤的;(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壹年內未能審結的;(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不當的;(六)其他需要監管的情形。第六百零七條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有自首、立功、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新的證據材料和有關情況,可能影響死刑適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百零八條在死刑復核期間,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委托律師就死刑判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上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部門審查。第六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部門復核死刑復核監督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壹)對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相關案件材料、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委托律師提交的申訴材料進行書面復核;(二)聽取原承辦案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或者要求省級人民檢察院提交有關案件材料;(三)必要時,可以調閱案卷,訊問被告人,復核主要證據。第六百壹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受理的死刑復核監督案件作出決定;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第六百壹十壹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部門對死刑復核案件提出檢察意見,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死刑復核案件的時候,可以通知原承辦案件的省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檢察官列席。第六百壹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死刑復核監督案件確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的,應當以死刑復核案件意見的形式提出。死刑復核案件意見書應當提出明確的意見或者建議,並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第六百壹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不核準死刑,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會議討論,並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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