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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地協議合法有效。單方作弊是否構成侵權?

1996,臨湘市江南村委會與市公路局養路車間簽訂協議,將村校旁養路車間用地劃撥給學校,並在江南村第二村民小組範圍內劃出2畝土地供市公路局養路車間建設。約定由養路車間支付江南村二組土地補償款及青苗補償款8580元。村校旁邊的那塊地,當年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市公路局因為種種原因,並沒有在這塊地上動工,這塊地壹直由江南村二組的村民耕種。今年市公路局打算開工,但江南村二組村民以當年征地補償不到位為由,拒絕交出土地。市公路局可以持證開工嗎?村民停工違法嗎?湖南省臨湘市國土局江南所李建軍

答:信中所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互換。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對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確權登記有關問題的請示》(國土批[1995]63號)的批復中明確,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意見如下:“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互換土地的,在不改變原土地性質的前提下,由擬互換土地的雙方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交換後的原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原國有土地成為集體土地。”在市公路局當年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應認定換地是經縣政府批準的,故合法有效。

從該函來看,雙方在交換土地時,約定公路局支付給江南村二組的土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彌補交換土地時的差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市公路局履行了換地合同的主要條款,將原公路養護班國有土地移交給村委會,成為村辦學校(集體)用地的組成部分。因此,江南村委會應履行換地合同,將土地移交給市公路局。江南村二組村民以當年土地補償費不到位為由,阻撓公路局用地。市公路局未按合同約定補足換地差價,是歷史遺留問題。這種情況,縣國土局應該出面協調解決,公路局和村委會應該限期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協調不成,告知公路局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陜西永佳信律師事務所白新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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