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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處置有哪些規定?還是法律?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二十壹條固定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終止確認:

(1)固定資產處於待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計不會因使用或處置而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企業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應當調整其預計凈殘值。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者毀損固定資產,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停止確認被置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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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對已計提的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配。

應計折舊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設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經到期,並在使用壽命結束時處於預期狀態,企業目前處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預期生產能力或實際產量;

(2)預計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應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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